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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船舶检测标准指示

www.jctrans.com 2010-7-14 9:54:00 大公报

导读:  「欧洲议会2009年关于船舶检测和检验机构标准指示」第10款条例规定:成员国港口在执行船舶检测任务时,如发现认证机构代表船旗国向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船只授予有效合法证书,或船只未携带有效证书本身或证书所涉及的对象,应向欧盟委员会及其它成员国报告,并通知有关船旗国。只有当船只对安全或环境产生极大威胁,或有据证明认证机构疏于职守,港口才需要提交报告。报告应在最初检测时就呈报给相关的认证机构,令它们立即采取行动。

  「欧洲议会2009年关于船舶检测和检验机构标准指示」第10款条例规定:成员国港口在执行船舶检测任务时,如发现认证机构代表船旗国向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船只授予有效合法证书,或船只未携带有效证书本身或证书所涉及的对象,应向欧盟委员会及其它成员国报告,并通知有关船旗国。只有当船只对安全或环境产生极大威胁,或有据证明认证机构疏于职守,港口才需要提交报告。报告应在最初检测时就呈报给相关的认证机构,令它们立即采取行动。

  该「指示」于2009年5月28日发出,并已生效,旨在协调船级社条例,为船舶设备工业建立清晰、一致的法律框架来铺平道路。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允许相关组织,在严格执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互相承认船舶设备证书。

本文关键词: 欧洲,船舶,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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