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重新签发提单
当提单丢失而货主还没有结汇,这时货主往往会向承运人要求重新签发全套正本提单。重新签发提单,需要申请方满足以下条件:
1)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要得到货主的书面证实:
2)如果原提单为记名提单,托运人、收货人都需要按承运人要求出具公司担保 (COMPANY L/G),如果原提单为指示提单,则申请方需要按承运人要求提供一流银行担保,担保本身应无担保期限限制,具体格式见附录。
3)签发的提单除自身印刷流水号之外其它内容必须与原提单一致,不得有任何更改;
4)提单重新签发之后必须立即通知目的港代理。
第三节 无人提货
一、确认收货人拒收或找不到收货人
卸货港代理应及时统计重箱在港情况,确认是否已换提货单。如果在港时间超过一个月,应立即报告公司,说明原因,计算已产生的各种费用备查。对收货人已明确拒收货物或在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始终联系不到收货人,则:
1、联系托运人,确认其有权利(指持有提单或货款未收到等)处理货物后,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回运或转运,托运人必须先确认承担有关费用;
2、如托运人对货物有货权但放弃货物,或托运人无实际货权,则安排拍卖货物或申请拍卖
二、拍卖
卸货港代理首先应确认当地法律是否允许承运人自行拍卖。如允许,则及时向当地拍卖行申请拍卖,注意,为避免今后可能的纠纷,请勿自己直接拍卖;如不允许,则及时向海关申请拍卖,如海关不能及时拍卖,则争取将货物拆箱,捣入海关仓库。
三、费用
有关超期堆存费、滞箱费、转运或回运运费等由托运人确认承担;货物被拍卖情况下,有关超期堆存费、滞箱费、拍卖费等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支取
,余下的交还有货权的一方;拍卖所得款项在支付拍卖费之后不足以弥补我司损失的,由我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托运人及收货人追偿。
第五章
海运单
一、定义
海运单,又称运单(WAY BILL-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NON-NEGOTIABLE)单证。
二、海运单的适用
海运单适用于无船承运人、母子公司之间的或其它可以不用海运提单的海上货物运输,签发海运单必须由托运人事先申请。公司/代理在收到此类申请之后, 应审核托运人的资信、货量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公司海运单仅在经公司确认过的代理之间使用。
三、海运单的缮制
参照第二章提单的缮制,但收货人一栏必须填写收货人全称和地址,而不可以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
四、海运单操作流程
同提单一样,海运单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签发。装货港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将海运单的内容,通常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送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向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并出示身份证明到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那里领取提货单提货。具体流程如下:
1. 海运单采用到付运费;如为预付运费,装货港代理须确保运费的及时收取。
2. 海运单为一正三副,其中正副本各一份交发货人,一份副本由装货港代理保存,一份副本随船或以其他方式及时交卸货港代理。
3. 装港代理须缮制有关的运费舱单,在提单编号栏目中填入海运单编号并在REMARK一栏注明“ISSUE SEA WAYBILL”字样,随船或以EDI方式及时传送中转港代理、卸货港代理;除在舱单上作识别外,装港代理应主动另发海运单清单给卸货港代理。
4. 海运单编号的结构与提单号码类似,具体编号办法由公司航线部门制订并发布。
5. 卸货港代理收到运费舱单或EDI信息及有关清单后,应在货物抵港前,近早向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书;收货人须凭其收到的到货通知,向卸货港代理证明身份后提货;
6. 若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凭收货人或通知方的签名印章或身份证明放货,须书面通知卸货港代理,并在海运单及舱单上作特别注明,装货港代理还须及时通知卸货港代理。
注意:
1. 同一票货不得同时签发海运单和提单。
2. 卸货港代理根据海运单交付货物时应核对舱单/EDI信息,在核对收货人身份时应要求提货人提供书面身份证明并存档以备查询,核对身份的方法应符合当地的法规、惯例。
3. 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要求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提货人,但这种委托必须事先得到公司/代理的同意,指定的提货人办理提货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以及海运单上收货人的书面委托。
五、空白海运单管理
参照第一章空白提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