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在委托方进行,其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根据委托方所适用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进行。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与自营出口的货物的计算方法相同,根据税务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所确定的方法,按“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进行计算;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一律按“先征后退”税方法进行计算;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依据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的金额、单价及出口数量和相关退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