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概述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三、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贷款项目须为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贷款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A、1998年以前立项的贷款项目
(A)、贷款证明书(中央项目由财政部出具、地方项目由市财政局出具)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B、1998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贷款项目
(A)、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D)、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贷款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需交验以下单证:
A、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B、进口发票1份;
C、合同1份;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四、 办事机构义务
1、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海关经对贷款项目单位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主管海关经对贷款项目单位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
五、 办事程序
第1步:贷款项目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1998年以前立项的贷款项目
(A)、贷款证明书(中央项目由财政部出具、地方项目由市财政局出具)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B、1998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贷款项目
(A)、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
(B)、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D)、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2步:贷款项目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 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B、进口发票1份;
C、合同1份;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3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征免税证明》
六、 办事时限
1、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进口物品免税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