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概述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如下:
1.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3. 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 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5. 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 标本、模型;
7. 教学用幻灯片;
8. 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 实验用动物;
10.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 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 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 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 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15. 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16. 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三、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1)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2)国务院、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独立事业法人机构;
(3)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5)经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已转为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科技型企业或转为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机构。
2、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科教用品单位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A、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B、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
C、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
D、书面申请报告。
(2)科教用品单位申请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B、进口发票1份;
C、合同1份;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四、 办事机构义务
1、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海关对科教用品单位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簿》。
2、办理进口物品免税手续: 主管海关对科教用品单位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
五、 办事程序
第1步:科教用品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B、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
C、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
D、书面申请报告。
第2步: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企业发放《科教用品免税登记薄》。
第3步:科教用品免税单位持《科教用品免税登记薄》,并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B、进口发票1份;
C、合同1份;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4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征免税证明》
六、 办事时限
1、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