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日本、韩国、加拿大、美国、欧盟等国家及地区通过立法、修改标准等对进口食品相继出台新规定。现将省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协会收集整理的相关规定刊发,供参考。
一、日本通过立法对进口农产品实施新贸易措施
新的《食品卫生法》对不合格的进口食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增加了农残、药残的限制项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则进一步强化进口农产品检查制度,对多次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地区将全面禁止进口。
《种苗修正案》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的农产品,个人侵权者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该修正案已于2004年4月实施。
农林水产省决定在2005年前建立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目前已开始对牛肉进行认证。
二、韩国修改对经辐照处理的食品标准和加热处理家禽制品进口卫生条例
最近对经辐照处理的食品标准做了修订,其生效日期尚未确定。加热处理家禽制品进口卫生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家禽制品必须进行加热处理,具体要求是:在70℃下加热30分钟,或75℃加热5分钟,或80℃加热1分钟,并要求出口地区的加工厂和养鸡场周边一定范围内未发生过禽流感。
三、美国FDA禁止销售含麻黄碱的减肥食品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新近签署一项最终条令,禁止继续销售含麻黄碱的减肥食品,禁用麻黄类食用补充剂。
四、欧盟对进口食品的有关规定
欧盟官方公报近日发布第2004/92号欧委会决议,要求对进口红辣椒及咖哩粉加强检查与检验。每批进口产品都必须附带一份检验报告,证明其不含苏丹红一、二、三、四号染料。没有检验报告的产品,一律在欧盟口岸接受检验。
对婴幼儿食品中的毒素限量标准进行补充,规定在包括谷类食品在内的婴幼儿食品中,毒性最大的黄曲霉毒素B1的最大限量为每千克0.05微克;在婴儿配方食品及改进配方中,黄曲霉毒素M1的最大限量为每千克0.025微克,赭曲霉毒素A的最大限量为每千克0.3微克;在生产过程中,赭曲霉毒素A的使用量不得超过每千克0.5微克。该草案预计近期实施。
从今年开始,禁止含有320种农药的农产品在欧盟销售,其中涉及我国农药的农产品多达60余种。对我国茶叶的农残检测项目也由29项增至62项。
五、加拿大限制富士苹果、梨进口
因加拿大检验局在陕西苹果中发现不明虫蛹和螨,在中国梨中检验发现带有交链孢属真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口中国陕西省的富士苹果,禁止进口中国的梨。
六、智利制定进口蜂蜜和蜂产品卫生要求草案,涉及蜂王和工蜂、蜂王浆和蜂胶的进口卫生要求和检测标准。
七、澳大利亚食品标准局决定对来自亚洲特别是对从中国进口的人工养殖虾进行硝基喃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