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6月30日电(记者张周来)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显得日益重要,中国农产品出口因此大受影响。据商务部调查,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
据了解,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下,1979年的东京回合谈判通过了“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草案”,后来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修改定名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旨在进一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有效规范。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林学贵博士最近在广西南宁透露,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种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经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左右。仅2002年我国机电、轻工等六大产业21类产品受阻企业比例高达39%,损失金额超170亿美元。
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下,WTO成员将限制农产品进口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建立“单一关税”制度,并且要求各成员削减和约束全部农产品关税。在关税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使用都受到严格限定的情况下,农产品贸易中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为各成员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主要措施之一。
据林学贵博士介绍,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在技术性法规和技术标准方面比较落后,食品标签也不符合部分国家的要求,许多企业还没有获得合格的评定程序,如美国的FDA认证,欧盟的CE认证等,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经常遭遇障碍。
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有科学合理性,又可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TBT研究部的专家透露,TBT措施由于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内涵上的合理性,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事实上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把一些不合理的条款隐蔽在合理的协议中,以保护本国的企业,使出口企业难以应付和适应。
一些专家认为,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两重特性我国企业应该提高自身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全程安全质量管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实现国内产品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研究WTO规则,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差异性,多方位开拓出口市场。比如中国生鲜畜禽产品出口容易遭到进口方检验检疫措施的影响,那么企业可以考虑将生鲜产品改为熟制品;企业认证和注册要有针对性,产品出口到哪个国家或地区,就通过他们承认的认证和注册,没有特别要求的就不必要花费过多的认证和注册成本。同时农产品出口企业要熟悉非歧视性待遇、信息通报与共享规则,就针对其他成员起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保护企业产品出口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