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案做出初裁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日本公司13.87%-61.00%;新加坡公司11.50%-61.00%;韩国公司0%-61.00%;台湾地区公司5.09%-61.00%;美国公司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