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进一步限制部分产品的出口。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部分产品的加工贸易,其中,将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审批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该类产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该政策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04年我国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废杂铜和铜精矿分别为8.2万吨和26.1万吨,占同期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2.1%和9.0%。
未锻轧铜包括精炼铜及铜合金,共涉及8个税号。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出口未锻轧铜分别为7.71万吨、6.50万吨和12.44万吨,其中加工贸易的占据的比例分别为67.2%、51.9%和36.2%,近两年的出口量在4.5-5.0万吨左右,2004年加工贸易比例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的出口量大幅增长所致。预计该政策实施后,我国的未锻轧铜出口量将出现较大降幅,并对一些从事铜精矿进口加工贸易的冶炼企业造成一些影响。不过,由于出口量占国内产量和消费量的比例都很小,因而不会对国内铜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