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