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品种繁杂,计征关税须有同一标准作为计税的基准。征收标准不同,相应有了不同的计税方式。
(一)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收标准加以计征。由于对每一物量单位尤其是标准化的商品所征的税是固定的,在计征时较为简便,但缺点是与商品的价格质量无直接关系,关税的保护作用与商品价格呈负相关关系。
(二)从价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加以计征,其税率表即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率。该种方法优点是税负较为合理,关税的保护作用与货物价格呈正相关关系。其缺点是海关据以计征的完税价格不易确定,如何实行“海关估价”往往引起异议。为了抑制海关武断估价这种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曾达成《海关估价准则》。战后世界性通胀使得各国普遍采用从价税计征方法。
(三)混合税。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方法计征关税。有的国家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有的国家则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
(四)选择税。对同一种商品同时计有从价、从量两种税率,一般选择其中较高税额征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有从低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