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