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就若干商品出口退税率清单调整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该通知指出,2006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文件)。针对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包括:
(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旧衣物、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等商品仍适用原退税率;
(二)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删除序号1081税则号75040010的“非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和序号1082税则号75040020的“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两种商品;
(三)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序号为964、税则号为72172000的“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退税率应为8%。
新《通知》还调整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和商品名称,明确了财税〔2006〕139号文下发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