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总体上看,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针对的是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2006年这两类贸易约占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额的25%,且比例逐年下降。事实上,加工贸易企业在《目录》之前也是缴纳台账保证金的,只不过多数是实行的“空转”管理,即对企业几乎没有影响。《目录》规定自2007年8月23日起台账保证金实行“实转”管理,企业进口时应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100%或50%,完成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利息按活期利息计算。因此,缴纳台账保证金等于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损失了保证金利息1年期定期利息减活期利息部分,实际影响并不大,尤其对资金状况良好的企业来说。
2004年、2007年国家两次下调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7%下调到11%。在这个过程中,加工贸易并未受到很大影响,因为多数加工贸易进口时是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不存在出口退税的问题。《目录》实际上是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补充,使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都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控。
加工贸易不完全是低附加值的代名词。由于加工贸易可以享受到更为灵活的税收政策,同时一些企业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染化料和助剂等,因此,加工贸易企业中不乏一些优秀的上市公司,如魏桥纺织、鲁泰、孚日股份,由于这些企业现金流一般比较充沛,《目录》并不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
虽然人民币升值、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但由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国际优势地位非常明显(如2006年印度和越南的出口额不到300亿美元,我国1400多亿美元),纺织品服装出口并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很大挑战。同时,国内消费升温也会弥补出口受到的影响,因此,仍维持行业整体景气判断,目前行业净利率、毛利率、出口单价均呈上升趋势,截至目前,我国服装零售额一直呈20%以上的增势。预计2007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额同比增长15%,行业收入、利润增长将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