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多边贸易谈判陷入了僵局。双边和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则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出现。各国间的贸易关系被这些密密麻麻的自由贸易协定相互牵连,好像变成了一碗“意大利面条”。自2005年4月启动的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将是中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各方对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寄予厚望。澳方和美国已经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如果能够和中国达成协议,那么澳大利亚就是第一个既和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又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呢?在之后的几篇评论中我将陆续做更详细的讨论,这篇评论作为引子,先谈谈人们通常对自由贸易协定存在的一些误解。
自由贸易协定不等于自由贸易。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只有多边自由贸易才能够带来全球福利的最大化,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究竟能够促进福利增进还是导致福利减少,要取决于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是否大于贸易转移。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发达国家正在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作为迂回进攻的战略。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发达国家已经放弃了将所谓的“新加坡议题”(包括投资、竞争、政府采购和贸易便利化等)纳入谈判的想法。“新加坡议题”的真正目的是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大门,充分保护发达国家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权力。在多边谈判中失去的,发达国家将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重新赢得。因此,在和发达国家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时候,尤其要关注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超越WTO条款的要求。其他一些议题尽管在WTO中已经涉及,比如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如果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框架内,发达国家将有更灵活的解释权。这些陷阱都会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空间,损害其政策自主性。
第三世界网络(Third World Network)在一份评估自由贸易协定的报告中谈到,发展中国家希望能够从自由贸易协定中得到的好处一般是更大的市场进入机会。这样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多地出口自己的优势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和劳动力密集型的制成品。但是,即使自由贸易协定中降低了有关的关税,发展中国家仍然会遇到其他的障碍。比如为了保证自由贸易协定的顺利执行,通常会有相关的原产地规定,这有时候反而会更加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即使是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发达国家仍然会保留在协定之外的一些法律、技术标准甚至政治上的障碍,以便保护其敏感产品。比如美国国内的法律规定,自由贸易协定不能将“任何敏感农产品进口”的关税降低到乌拉圭回合适用的水平之下。美国还要求其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在出口纺织品的时候遵循所谓的“原产地”规定,纺织品所用的纱必须是本国生产或美国生产的,如果有的发展中国家缺少纺纱行业,就只能购买美国的纱,而非其他发展中国家生产的更便宜的纱。澳大利亚和美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但是澳大利亚并没有因此打开美国的农产品市场。美国没有增加对澳大利亚的糖的配额,牛肉经过严格的限制还只增加了18.5%的配额。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之后,墨西哥的玉米进口增长了将近3倍,大豆、小麦、禽类和牛肉的进口增长了5倍。
发达国家最希望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打开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当谈论服务业的时候,发达国家所想的是金融、保险等高端的服务业,而非理发、餐饮这些发展中国家擅长的服务业。发达国家的银行可以进入发展中国家,或是购买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厨师、护士、医生、电工等却无法顺利地进入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市场。发达国家的银行承诺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往往难以兑现,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会通过裁减员工等办法迅速抬高发展中国家银行的股票价格,然后抛售其股票。韩国目前银行体系70%的股份已经被外国投资者购买,其中除了国外的大银行之外,还有投机基金。外国投资者买进和卖出银行股票的期间往往只有2-3年。
投资问题是很多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的重要议题。发达国家会寻求比WTO框架中多得多的要价。比如美国经常要求在“征用(expropriation)”条款中规定“非直接征用”,按照这一解释,发展中国家的管制或政策给美国投资者带来的损失都可以被解释为“非直接征用”,这些公司就可以援引该条款要求东道国政府予以补偿。其他陷阱还包括:扩大对投资者的定义,比如将“寻求投资者”视为投资者;将投资的范围从直接投资扩大到证券投资;引入企业对政府的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遇到的一个压力越来越大的问题。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否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据估计,发展中国家用于执行TRIPs(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费用每年高达6000亿美元,远远超过其能够从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中得到的好处。僵化和扭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还将带来其他问题:一是公共健康,为了满足少数医药大企业无休止的利润欲望,贫穷的人们必须付出疾病甚至死亡的代价。二是生物盗窃(biopiracy),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得到了生物资源,反过来却向发展中国家高价索取专利。三是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难以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得到有效的保护。
总之,自由贸易协定并不必然带来自由贸易。当我们讨论比较优势、贸易互补性的时候,我们谈论的是自由贸易,但是,当我们讨论“positivelist”还是“negativelist”,是遵循WTO还是“WTO-plus”的时候,我们谈论的是自由贸易协定。如果不把警惕性提高,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处处都是陷阱。(作者: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