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第一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来自全国直属及地方45个海事局代表今天在深圳参加了由交通部海事局举行的实施宣传贯彻会。
目前中国从事国内水上运输的船舶约有27万艘,其中,内河运输船舶约有22万艘。船舶在营运中产生大量的舱底水、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是污染水域环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污染源。另外,随著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内河运输船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每年都有因这些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违章排放而导致的不同污染程度的污染事故发生。
明确防污责任
该条例对运输、装卸作业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防污染责任进一步明确。由于内河防污染的要求比海上更于严格,船舶垃圾等污染物禁止排放进入内河水域,因此有必要对运输、装卸作业和污染物处理接收单位提出要求,以保证船舶防污染工作的进行。为此,《规定》要求船舶和码头、泊位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合理配置装卸管系和设备,落实防污染措施。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同时,为了保证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还规定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装卸货物特性、吞吐能力和船舶种类相适应的污染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条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据海事人员介绍,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将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将面临著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订定具体罚则
据介绍,深圳每年都有几万艘次内河船舶进出深圳水域,这些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给深港水域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是非常明确,因此内河船舶污染水域处于相对难管的范围。业内人士表示,新的法规出台后,对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管理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对防污染设备和操作规范要求也更加明确,管理将更加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