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讯今后,凡是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20万吨以上的货物运输源头,都要接受交通部门所派遣的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车辆核定标准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公安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砂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是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凡是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20万吨以上的源头单位,由设区市和县(市)交通部门向其派驻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源头单位和承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车辆核定载重量和载物长、宽、高等要求装载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