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部公路司运输管理处获悉,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车辆标志整改换发工作。逾期不达标的车辆,由原发证单位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通知要求,交通部门在今年10月31日前,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中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上安装或更换相应的标志灯、标志牌,确保标志标识正确、规范、醒目。
据介绍,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警示及救援参照作用。一旦发生事故,抢险救灾部门可根据标志提示,迅速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时、正确地制订抢险方案,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此外,自今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对不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车辆,将不予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修订发布,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