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人员对部分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进行了检查,情况较好。
新条例对旧条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不同在于,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乡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加大力度扶持农村公交;违章出租车最高可罚3千元;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最高可罚3万元;重型化、厢式化货车受优待;安全报告制度更严格;外省籍的营运车辆、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为驻点经营的,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具体规定了驾驶员培训要求;新增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要求;加大了公路运输管理强制措施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