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了行车安全相关条款,希冀通过立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多处有关行车安全的: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装卸、押运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