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规定,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内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内地企业在香港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香港免征利得税。 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的范围包括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也包括企业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归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应包括:
1.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租赁所得;
2.一方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将货物直接运送至另一方的收货人所包括的另一方的境内运输所得。
3.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4.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5.往来于机场或码头至货仓或收货人之间的车辆运输所得;
6.以船舶或陆运车辆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由于集装箱的使用、维修或者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7.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旅馆所取得的包含在客票收入中的所得;
8.非专门从事国际海运、空运或陆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得的所得。
但是,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