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司申请撤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交通部水运司
附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