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滞期时间的计算与责任承担。
2、昌达公司行为是否属债务承担。
〖基本案情〗
2000年元月19日,惠航公司与海运公司签约,租用海运公司所属“万隆”轮从鲅鱼圈港运货至广州黄埔港;受载期2月2日加减2天,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则顺延;包船运费71万元,装载数量最终以船长宣载为准;签订合同24小时内付10万元作定金;平舱时付30%运费,余款在卸货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支付的,出租方有权拒绝离开起运港或靠泊卸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等待运费收取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起运港装船与到达港卸船时间各108小时(各含锚地12小时),两港可合并计算;超过约定装卸时间,承租方应支付日2.5万元滞期费,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否则原告有权留置货物;装/卸港均从船舶抵装港锚地起算至货物卸完为止,时间以航海日志记载为准;在规定装卸时间内,由于气候及船舶原因不能装卸货的时间扣除不计;出租方应及时向承租方提供船舶动态,确保船期,并在装船作业时应做好货物配载、看舱并及时纠正装卸过程中的违章作业现象等。双方还约定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装甲板货,但不得影响船舶安全,否则船长有权拒装;船舶抵装货港锚地候泊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逾期视为承租方放弃合同,出租方有权撤船,定金不予返还,船舶由出租方另行安排;若承租方不能按期给付运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所附“船舶主要规范”载明:该轮载重吨13550吨,有5个舱,散装舱容19920M3,包装舱容17906M3。
同日,惠航公司将“万隆”轮转租给昌达公司,并约定包船运费为72.8万元,其它条款与前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基本相同。
合同签订后,昌达公司依惠航公司指示于2000年元月21日付10万元给原告作为合同定金。“万隆”轮2月10日1900时抵达鲅鱼圈港,比合同约定受载期迟了6天。原告既未事先通报船舶延误情况,也未通报船舶预期抵港时间,致使该轮到港后惠航公司才向港方申请安排泊位,“万隆”轮等候至2月14日0500时开始靠泊装货。2月20日0130时装货完毕,共用时222.5小时,其间因船舶水管漏水修理而停装4小时。另,惠航公司共备货12883.661吨,但“万隆”轮船长以影响船舶稳性为由,拒绝在甲板及部份货舱最上层装货,故船舶仅装11210.661吨豆粕、钢材等,其余1673吨货物未能装船。昌达公司为此致函惠航公司,双方商定扣减6万元运费。
2000年2月24日1900时,“万隆”轮抵达广州港引航锚地――桂山锚地,次日1510时抵靠广州黄埔港,同日1700时开始卸货,3月3日0600时卸货完毕。其间由于下雨,2月25日1740时至2000时停卸2小时20分,2月26日0730至1030时停卸3小时,2月28日0500时至1400时停卸9小时,3月2日0000时至0415时停卸4小时15分,同日1200时至1300时停卸1小时。
卸货期间,海运公司以未收到约定运费为由,多次要求昌达公司立即支付相关费用。昌达公司遂于3月1日向海运公司具函承诺承担3天共7.5万元滞期费,并于当日支付2万元。除前述10万元定金及滞期费2万元外,昌达公司支付给海运公司运费58万元。
2月4日至10日期间,营口鲅鱼圈港泊位正常,无压港现象。
海运公司诉请判令惠航公司支付拖欠运费3万元及利息,以及滞期费173,229.17元,并由昌达公司对其中5.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惠航公司辩称,海运公司避开其与昌达公司直接形成合同关系,故请求撤销其与原告的合同并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昌达公司辩称,其与海运公司无合同关系,故为此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