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规范质的内容
主要体现在两个重要方面:其一,不经登记的转让,纵使双方主体对转让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的,但对善意并已涉权的第三人仍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二,事实权利人依约定或依法律事件取得船舶的某些物权,基于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而归于丧失。即如不明确船舶物权的转移登记,纵使有船舶物权变动的事实,事实权利人取得的“物权”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范的原意,不登记所调整的主体总是围绕着第三人与事实权利主体之间进行。船舶物权取得须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调整的主体是善意第三人与事实权利人,而不包括已转让船舶的登记名义人。其理由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调整的是船舶所有权转移归属关系是否依法成立。船舶所有权转移经登记的,才为依法成立,才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未经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既是法律对事实权利人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取得权利的认可,也是对事实权利人排除他人干涉“物权”效力的否定。
(2)法律关系的内容
从总体上讲,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对依据协议受让权利的事实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
(3)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船舶所有权转让关系中,取得船舶未登记,当善意第三人主张船舶所有权,或因船舶出让的登记名义人负债,第三人以船舶为清偿债务的标的物时,善意第三人与事实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争议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未登记取得的物质利益能否产生对抗效力。
(4)民事法律责任
船舶转让后,受让的事实权利人在经营活动期间,因船舶物权直接产生债的关系,因缺乏登记这一作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且法律明文规定应由登记名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以船舶仍为登记名义人所有而要求其承担责任或主张登记名义人享有权利的,事实权利人均不能以转让的事实对抗第三人。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原告买受船舶,但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其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提出船舶损害赔偿的主张,依法应驳回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