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案例——张云达诉上海海事局吊销轮机长证书案
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海事行政诉讼上诉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当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应当并处两种处罚时,行政机关能否因同时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而仅选择两种处罚方式之一进行处罚。
上海海事局在“浙舟606”轮沉没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因原轮机长张云达存在出借船员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也存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于2001年12月30日,作出港监罚字(2001)1002012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云达作出吊销轮机长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当,违反了《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海事局对张云达单处以吊销适任证书而未同时处以罚款的处罚方式有悖于该条关于并处条款的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并参照《海事行政处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上海海事局港监罚字(2001)1002012号海事行政处罚决。
上海海事局提出上诉,经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减轻处罚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或法定处罚方式以下进行处罚,但行政机关无权任意变更法定的并罚处罚方式;上海海事局擅自选择两种处罚方式之一进行处罚,于法无据。上海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
1.组织管理原因
(1)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对“民告官”制度消极对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重大行政行为不经过集体讨论;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疏于监督。
(2)缺乏专业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一些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
(3)业务素质需要提高。有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又不熟悉与水上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有的部门、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执法不公。有的海事行政部门将罚没款数量与业绩挂钩,导致滥用行政处罚权;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以致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
(5)现行法律不健全、不配套、难于操作。执法中常发生无法可依的情况;自由裁量不易掌握;有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