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8日,LA FILIPINA UY GONGCO CORPORATION(LFUG)向中化(英国)有限公司购买了12,002吨尿素,价格为每吨141美元。该批货物在乌克兰敖德萨港装上“金色阳光(GOLDEN SUNLIGHT)”轮。8月18日,中远敖德萨船务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该轮的代理签发了一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记载:发货人为俄罗斯诺佛莫斯科佛斯克(AZOT)公司,收货人“按照菲律宾群岛银行指示”, 船东为香港德兴船务有限公司,卸货港菲律宾ILO ILO港,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中化(英国)有限公司于当天收到了该提单。9月30日,LFUG支付了全部货款1,692,282美元,并从银行赎到了经菲律宾群岛银行背书的该批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
按正常航行时间,从敖德萨港到菲律宾ILO ILO港一般只需约一个月,但直到1997年12月,“金色阳光”轮仍未抵目的港,并和托运人、收货人失去联系。12月11日,德兴公司以卖方身份与雅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德兴公司卖给雅泉公司尿素12,002吨,价格为湛江到岸价每吨90美元。德兴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对本案所涉货物签发了第二套提单,提单记载的发货人、货物名称及数量、签发日期、承运船舶和装货港等均与在敖德萨签发的提单相同, 卸货港改为湛江港,提单签发地为香港,签发人为德兴公司。“金色阳光”轮根据德兴公司的指示,于12月19日将承运的12,002吨尿素卸在湛江港。
由于该提单没有发货人的背书,雅泉公司无法凭该提单提到货物。雅泉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德兴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或交付货物。湛江市中级人民院于1997年12月30日根据雅泉公司的申请,在湛江港查封了本案所涉的该批尿素。因该批尿素尚未办结海关手续,故由湛江海关监管。1998年6月,湛江海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拍卖了该批尿素,保全价款待法院判定货物所有权后作处理。
LFUG以海运欺诈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德兴公司返还其购买的总价值169万美元的货物,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德兴公司未作答辩。
广州海事法院裁决认为:LFUG向中化(英国)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并从银行赎到了经银行背书的提单,是本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具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当其货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德兴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本应按提单的记载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德兴公司擅自改港卸货,并将货物卖给他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LFUG的货物所有权。德兴公司应赔偿LFUG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德兴公司赔偿LFUG货物损失1,692,282美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