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收货人在集装箱卸船一周以后于其仓库中发现箱内皮革短少,为此状告承运人。美国某地方法院认定,承运人提单上所载重量及货物记述可以作为收货人的初步证据,而承运人却未能证明其运输过程中没有疏忽过失。对此,承运人提起上诉。
[审理分析]
首先,上诉法院认为:货物短少一般应在卸货港予以确认。本案中,尽管货物短少不太可能发生在集卡运输途中,但是也不可能发生在承运人掌管的全过程中,因为集装箱的铅封是完好无损的,收货人对此也无异议。
其次,上诉法院认为:收货人指控承运人在卸船时未对集装箱称重,是不合理的苛求。卸船后如需对集装称重,一般应由收货人负责进行,因为收货人比承运人在这方面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再次,上诉法院指出: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规定,关于货损货差的通知,应该在货物改由收货人照管以前或在移交货物的当时向承运人递交;既令是不明显的货损货差,也应该在3天以内通知承运人。而本案中,7天以后才口头通知,3周以后才书面通知。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改变地方法院原判,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