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福建省用于县木器厂的羊角锤木柄由“东航123号”船从闽东运至上海。羊角锤木柄用麻袋包装,全部积载在甲板上。收货人收货时发现货物湿损。经检验,查明福建省周宁县木器厂损失货款3675.66元。
案情
1987年3月16日,福建省周宁县木器厂将75麻袋,毛重4吨的羊角锤木柄委托闽东港航管理处运至上海,交沪东工具厂。
1987年3月19日,闽东港航管理处安排被告的“东航123号”船承运。船方将麻袋装羊角锤木柄装载在舱面甲板上,从赛歧码头起航。船航至白马门下雨。第二天上午,随船的另一票货物的押运人发现部分麻袋装的羊角锤木柄已被雨水打湿。经其指出,船方才用油帆布把货物遮盖。船航经浙江沈家门时,又遇9级风及大浪。
1987年3月28日,船到上海市杨浦区粮食局码头,通知沪东工具厂提货。
1987年3月29日,沪东工具厂派卡车到码头直接从船上提货。在吊卸时,厂方发现木柄全部积载在甲板上,有油布覆盖,但货物潮湿情况明显。承办人新接手工作,不熟悉工作流程,当时便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字盖印,尔后又在一份加盖了沪东工具厂印章的收条上注“柄的质量情况,湿的较多”,随船另一票货的押运人亦签字作证:“湿的有部分,我亲眼(见)到。”当天下午,沪东工具厂即电告福建省周宁县木器厂:“柄湿速派人处理,否则退货”。
1987年4月4日,木器厂派人至沪验看实物,达成协议:21厘米木柄共7457支,验收正品为2410支,次品2611支,报废2436支;25厘米木柄共10940支,验收工品为4288支,次品4890支,报废1762支。为此,福建省周宁县木器厂总共损失货款3675.66元。
双方争议
福建省周宁县木器厂认为:由于“东航123号”船航运途中保护不当,致使木柄受潮湿损,“东航123号”船应当全额赔偿木器厂的经济损失。
“东航123号”船认为:该批货在上海交付时,确有2、3袋外皮受湿,但后来收货方同意给船方作了签收,收货厂方的承办人和船的货物押运人都作了签字记录。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东航123号”船违反1979年6月25日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附录三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承、托双方协议,擅自将怕湿、怕水的木柄配载在甲板上,而且在开航时未及时用油帆布遮盖,造成木柄湿损变质。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附录三第六条的规定,由于承运人将不符合甲板货物配载条件的货物擅自装载在甲板上,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由承运人负责赔偿。因此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东航123号”船所称沪东工具厂对货物已经签收,手续完备,实系经手人不熟悉航运业务所致,不能因此否认货物湿损的事实,推卸应承担的责任。
处理结果
“东航123号”船方赔偿福建省用于县木器厂因羊角锤木柄湿损而引起的经济损失3675.6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