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该公司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债务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减免、资产转让等所得,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长航集团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同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投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资产,允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