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超载、自用船舶非法运营的,最高将会受到10万元的罚款处罚,还可能被强制卸载。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日前在省人大常委会议上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乡镇应建立客运渡船签单发航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同时还赋予了基层乡镇政府一定权力,规定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建立健全客运渡船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等。
据介绍,过去,只有县级及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位居一线的乡镇政府即便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也因没有执法权而“爱莫能助”。而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权延伸到乡镇后,有效地规避了这一情况。
船员也要实行安全积分
船员和机动车驾驶员一样,也要实行积分考核制。《条例》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员实施安全违法行为累计积分制度,凡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和考试,否则将被注销其船员适任证书证件。
发生特大险情或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全面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和调度。
水上设施污染环境最高罚款5万元
船舶超载是水上交通的最大“杀手”,《条例》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船只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超限额载货载客,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证件直至吊销其适任证书证件,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实施强制卸载。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如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或擅自占用航道的,将被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赖晓莉 李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