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福建省船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和规范船舶行业的税收征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船舶企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鼓励船舶修造企业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
《通知》规定:对于船舶修造企业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码、商品名称是维修所耗材料(钢材等),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适用退税率产生疑点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五条规定的“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精神,对船舶修造企业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在申报被修理修配外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因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码不同而产生的申报疑点,可予人工挑过处理。
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由于出口发票的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额、企业实际收汇金额、外汇核销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在计算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其修理修配收入应以船舶修造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也可依相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不认定为委托加工业务
据《通知》规定,船舶的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提供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船舶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的船舶,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船舶,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加工的船舶,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销售自建船舶征收增值税。船舶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指加工船舶过程中所需的各类钢材和机器设备等。船舶的机器设备是指船舶的动力设备、操纵设备、装卸设备和安全设备等。
船舶企业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逐笔签订船舶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在委托加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涉税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合同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加工费等。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及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未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的,在增值税管理上暂不认定为委托加工业务。
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必须设置相关账簿和制度
一般纳税人船舶企业和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船舶企业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时,必须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否则在增值税管理上暂不认定为委托加工业务。
兼营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 否则不得免税
船舶企业从事国内废船切割拆解业务,获得废旧物资用于销售,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认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购进废旧船舶进行加工、改扩建后出售和利用拆解获得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兼营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否则不得免征增值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税收征管的船舶企业发生国内船舶报废拆解业务时,应及时将报废船舶的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未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的,对该笔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旧船交易可予以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凡是使用过的尚未报废的船舶进入流通环节进行交易的,都属于旧船交易。由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旧船交易行为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确属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且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增值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对于旧船交易的发票开具问题,《通知》还增设《福建省船舶销售普通发票》,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销售船舶时申请领用。明确,旧船交易过程中,销售方可以开具销售发票的,由销售方自行开具销售发票;销售方无法开具销售发票的,可以到国税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国税机关窗口代开发票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47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