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 of cottonseed oil. Loading port:Guangzhou.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ow lots, 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September15,1994.380M/Tons to Liver pool not later than October 15,1994.”(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公吨于199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1994年10月15日前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
“1.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twolots)装运,即460公吨至伦敦,380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Loading port:Guangzhou),根据你提单上记载,其装运港为黄埔(Huangp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以上二项不符点,请速告你方处理的意见。”
粮油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上述的单据异议认为是故意挑剔,于8月19日对开证行作出如下答复:
“关于第XXX号单据,你行所谓不符点,我们认为完全单证相符:
1.关于分批装运问题,你信用证是这样规定的:“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sept.15,1994.380M/Tons to Liverpool not later than October 15,1994.”上述“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即在二批之中又允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就是在460公吨至伦敦和380公吨至利物浦的二批之中又允许再分批装运,“in two lots”是指在二批之中。故我在至伦敦460公吨之中分305公吨和155公吨而批装运,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
2.信用证规定装运港:广州,我们就是从广州的黄埔(Huangpu)港装运的,黄埔港是广州的一个具体港口。我们的黄埔港装运,并未超出你信用证规定的广州范围内,故仍然符合信用证要求。
以上二项我们认为单证相符,请你行按时付款。”
粮油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8月26日又接到开证行的答复:“你8月19日电悉,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兹答复如下:
1.对于分批装运问题,我们信用证条款原文是这样规定的:“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lots,460 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September 15,1994. 380M/Tons to Liver pool not later than October 15,1994.”该条款意思很明确:只允许分二批装运,即分460公吨至伦敦,380公吨至利物浦,每批之中不能再分批。你方认为每批之中又可以再分批,完全是错误的,是对原条款错误理解.按你方解释则变成多批装运,如果是这样多批装运,而信用证又何必规定分“二批”?
2.装运港问题,据我们了解,从港口名称来说,广州与黄埔同样是二个港口名称。我们信用证规定“Loading port:Guangzhou”其意即装运港是在“Guangzhou port”。我信用证所指的广州是港口名称-----广州港,而你8月19日电中解释为广州市,显然是错误的。根据UCP500规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就是单证不符。我信用证为“Guangzho”,你提单为“Huangpu”,两者表面上相差甚远,就是单证不符。根据以上所述,其不符点是明显存在的,确实无法接受你方单据。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粮油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意见后,即邀请几个单位的单证专业人员共同探讨研究。结果认为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粮油进出口公司以前向开证行所提的反驳意见是错误的。粮油进出口公司只好向买方乔治贸易有限公司商洽,由于没有按对方要求分批装运,最后答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于信用证尚未装运的余额由对方负责进行适当修改信用证条款,才告结案。
分析:
本案例的粮油进出口公司对于信用证条款的理解比较差.信用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就是允许分二批装运,意思很明确,其实就是“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only in two lots.”的意思,怎能理解为分三批以上装运?开证行第一次提出异议时,粮油进出口公司没有引起注意,进行研究,反而认为对方无理挑剔。他们以自己主观的理解向国外提出反驳,其处理问题态度是不够慎重的。
单据做到单与证相符,尤其表面上与证相符,是信用证项下的制单最根本的要求。如本案例的装运条款,信用证规定装运港:“Guangzhou”(广州),而单据是“Huangpu”(黄埔)。不但两者在文字表面上下不一致,而且实质上还是两个不同的港口,所以显然是单证不符。
造成本案例的单证不符,主要由于审查信用证时对条款掌握不严,对信用证条款理解模糊。例如装运港问题,虽然“广州”这个名称既是城市名,又是港口名。信用证明确规定“Loading port:Guangzhou”(装运港口:广州),当然是指广州港口装运,不可能指在广州城市内装运。由于在审证时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所以装船时才决定在黄埔港装。其次,公司有关的单证人员在缮制单据时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信用证规定广州,你提捉单为黄埔,从表面上看两者完全不符。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唯一要求就是掌握表面上单与证完全相符,单证人员直至文单议付后仍未发现这个问题,议付行也没有察觉这个问题,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所以审证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对条款有一定理解能力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才能对企业起到把关的作用。出口业务的程序从成文签订合同到备货、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直至装运,每一个程序出现问题,最后均在单证工作上暴露出来,造成单证不符,被对方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本案例装船时错在黄埔港装船,由于审证人员没有理解“Loading port:Guangzhou”就是指广州港口装船,并非指广州市。如果审证时能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就不致于造成如此损失。
据了解粮油进出口公司当时在装船前由于货物库存仓接近黄埔港,所以有关储运人员提出能否船靠黄埔港装船。问题提到审证人员,要审证人员核对信用证是否允许?审证人员认为信用证要求在广州装运,黄埔港属于广州市,我在黄埔港装运并未超越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则答复:信用证允许在黄埔港装船。所以,在装运这个环节没有做好工作,是受审证这个环节影响,最后又落在单证工作上,造成单证不符。分批装运问题也同样由于货源和船舱不足,但审证人员认为可以再分批,所以又造成违背信用证规定,又是一个单证不符。
总结起来,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后主要须抓四项工作:即货、船、证、款。上述本案例的问题就是“货”、“船”与“证”没有衔接好,最后造成“款”无法收回。如此看来,审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是中心工作。审证工作没有做好,条款理解不清,往往就造成产重损失,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