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舱单管理办法更新 - 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
尊敬的客户及代理: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的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链接此处)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此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主要包括:
1.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2.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3. 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 的详细信息,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Central Index Key),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敬请知悉,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承运人或其指定代理递交完整和准确的数据以确保舱单的提交。我司的MOC SI(装船指示/电子补料)系统已作相应升级,以便贵司填写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