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关总署已批准黑龙江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的对外公告也已制发。据了解,外汇管理局的对外公告正在审批过程中,近期将完成并对外公布。待有关部委公告发布后,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展。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此次试点是将黑龙江省内贸集装箱和散货由绥芬河市过境俄罗斯,经俄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等港口,运往上海、宁波、广州等东南沿海港口。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的生产和储备基地,由于运力有限,东北地区运往南方的物资难以及时运出。这不仅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也使我国其他地区难以有效利用这些重要资源。
多年来,海关总署一直对“北货南运”问题十分关注,多次积极主动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东北省份提出的内贸货物借道国际水域运输的个案请示,予以支持和协助。考虑到运力紧张问题长期存在,海关总署还专门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实际问题。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决定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
同时,为开辟适宜的运输路线,黑龙江省政府也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赴俄滨海边区考察出海运输通道,并已就运输线路及港口问题与俄有关方面达成共识。
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将限口岸和运输路线、限参与企业、限货物范围及运输方式等。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原则上,试点期间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任何使用集装箱运输的内贸货物,均可经此路线运往上海、宁波、黄埔港。
据海关总署有关人员介绍,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海关传统监管业务的新发展。从本质上看,这些货物是内贸货物,原则上,海关对内贸货物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但其进出境涉及海关监管,因此,它属于海关监管对象,海关应当比照现行规定予以监管。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出境口岸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出口货物统计,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补办相关的申报出口、纳税手续。有关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海关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黑龙江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五点要求
据了解,试点阶段在限定范围内开展,是为下一步推广“探路子、打基础”。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该项业务的试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和完善,然后,再根据国内运输状况和实际需要,研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阶段,暂不考虑东南沿海货物经相同渠道进入黑龙江。
一是限口岸和运输路线。试点阶段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二是限参与企业。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仅限于黑龙江省资信好、规模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企业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前,应到哈尔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限货物范围及运输方式。有关内贸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内贸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由海关在绥芬河口岸施加关锁,经铁路直接运送至俄罗斯口岸,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是接受海关监管。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监管。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口岸应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企业应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传输相关数据;在港口堆场内设立内贸货物专用区域和设有明显标识。
五是专项管理。
1.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海关申报。在跨境运输货物出境前,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应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2.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凡突破上述规定的,需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