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笔者获悉,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6月1日起,在我国对外开放港口开始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自2004年7月1日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ISPS规则实施以来,我国各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为履行国际义务投入了大量资金,使经营、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为保证港口履约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参照国外港口的做法,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决定在我国对外开放港口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通知》规定,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标准分两种。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方面,20英尺重箱按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按每箱30元人民币收取,空箱(含商品箱)免收;集装箱以外的其它外贸进出口货物,则按每吨0.5元人民币收取。
《通知》还规定,进口化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自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