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就有“无信不立”的观念。经过千年的演绎,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美德已经转化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以新的内涵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然而,在现今这风云变幻、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下,人心这杆秤,却可能无法准确地衡量出一个市场主体的资信程度;简单的评判标准也不再百般皆灵地适用于任何复杂的商场竞争。“诚信”这种无形的力量亟需一个平台为载体,转化为一种可供选择、可供依据、可以信赖的有形力量,成为一种市场经济规则。
开航运资信评估体系先河
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上海航运交易所(简称“航交所”)根据《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框架》的总体思路,在航运业资信评估体系平台建设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前瞻性探索,并不断扩大其业界的影响力。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航交所于2002年正式启动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资质信誉评估工作,并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企业资信评估指标体系》,并自行开发了评估体系计算机软件,在会员单位范围内推行。为了达到资信评估的公证性和权威性,航交所与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积极开展合作,全部评估指标以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定义说明,采用量化标准,由计算机自动处理,评估地域可以覆盖航线、口岸、地区和全球范围。
通过三年多在会员单位中的实践,航交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资信评估工作方式日益成熟,评估范围也在逐步拓宽,评估指标更加科学、公正、规范,对航运市场企业行为的日趋规范以及良好市场秩序的逐步形成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航运界引起了较大反响。
为打造航运资信
评估体系尽心竭力
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诚信。随着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推进,上海市政府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了《上海市2003-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下发了《2005年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下,航交所在新一轮诚信建设的大潮下,不断探索,积极推进,使航运业资信评估工作实现了跨越性的成熟飞跃。2004年年底,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发文,同意将航交所对航运及其辅助业资信评估工作纳入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框架,使航运业资信评估体系真正纳入了政府规划的社会诚信建设的范畴,开始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航交所市场部负责人介绍,在新的形势下,由上海市港口局牵头、航交所具体组织实施的企业信誉评估工作已于8月31日正式启动。此次评估突破了会员单位的范围,将上海口岸从事航运及其辅助业经营活动的130多家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全部列入了今年的航运业资信评估范围。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此次信誉评估以加强国际航运市场监管的基础管理工作、维护航运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外贸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为保证资信评估的公平客观、真实可靠,航交所进一步加强了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合作,并根据航运、代理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具有个性化的《航运及其辅助业资质信誉评估指标体系》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同时依据国际惯例,由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上海资信咨询有限公司独立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资质信誉评估指标体系内容针对市场变化情况,有了新的调整和扩充,包括企业经营资格、企业品质、履约信用、营运声誉四大部分,涵盖200个项目。据该负责人介绍,指标体系的资料数据来源渠道基本上有四种:企业自己提供数据;上海市联合征信数据库的公共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奖惩、备案信息和航交所进行市场调查获得的针对性信息。
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航交所特别委托上海市统计局上海现代统计产业发展中心调查部进行专业的市场调查。调查采用面访的方式,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到第一手的市场信息。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市场调查问卷覆盖企业概况、运力状况、航线备案情况、经营网络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情况、业务风险投保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者素质情况、企业制度建设情况等全方位的内容。“目前,我们的资信评估体系在国内航运业处于领先水平,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可以说是最规范和最具权威性的,而且还将不断实现与国际接轨。”该负责人表示。
根据评估时间表,航交所的航运业及其辅助业资信评估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据了解,到2006年3月前,航交所会将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全部信息输入资信评估计算机平台,并由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最终完成资信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同时也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市场宏观管理的决策依据。
期待诚信市场环境改善
航运业资信评估体系建设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该负责人认为,通过航运业及其辅助业资信评估,企业可以准确了解自己在同行业中的市场地位并了解市场对自己的反映,推进规范运作,有助于公正规范的航运市场环境的建立,对全社会了解航运业、了解航运企业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虽然航运业资信评估工作赢得了社会及业界的良好口碑,但该负责人表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仍存在“瓶颈”。首先,通过何种手段和方式推动社会、政府及相关方使用资信评估报告的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其次,企业对资信评估的认知度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诚信制度体系的建立,首先依赖于对这一制度建设的认识。作为市场主体,企业资信意识的强化是评估工作的“推动器”,而在我国,这种市场环境还没有形成。另外,政府对诚信体系建设的推进力度还不够。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呈跳跃性发展态势,而对诚信体系的认知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两种发展的契合,政府的推动将起到首要作用。我国政府行政监管上的条块分割现象,使很多公共信息无法得到,很大程度上阻碍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同时,该负责人也认为,我国航运业资信体系建设的法制环境还不尽如人意。世界信用制度完备的国家和政府普遍将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视为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如美国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结帐法》等为人熟知的17项相关法律,通过信用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性的信用文化,健全了市场运行的规范和秩序,使信用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通行证。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法律法规,可以保障及时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公开信用信息,使交易的各方企业能够查询到对方信用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提高交易的成功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建立和运行失信惩罚机制,对那些带有欺诈性的交易行为进行处罚,使不守信的企业在市场中难以生存和发展。
而目前,我国维护企业信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虽有所涉及,但内容比较原则和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信用的法律法规。虽然上海市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与信用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差距,对航运业这种全国性行业来讲,也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而信用法律的不健全必然减少了违规成本,使违规者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在航运业,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出台放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但市场监管手段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诚信港航的建设缺少抓手。
他认为,在诚信建设过程中,信用立法问题亟待解决。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充分研究现有法律法规中与建立信用制度相关的内容,参照国际经验,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和地方当前情况的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解决当前企业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打下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政策基础,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保障。
“我们的目标是将上海所有的,包括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内的航运企业全部纳入航交所航运资信评估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向全国推广。”航交所市场部负责人坦言,“这是一个非常广阔的市场,也是发展服务业的重中之重,但长期发展还需要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共同努力,营造统一的市场环境。”随着航交所资信评估体系工作的逐步推进,相信以“诚信先行”为指导的航运服务业会拥有更加灿烂的前程。(郭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