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苦恼和无奈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业务成倍增加,至2002年,其运输总量已占全部货物运输总量的25%以上。作为水路运输主体的承运人,在享受着因危险货物运输总量增长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集装箱运输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巨大的苦恼,那就是货物检查权实际意义上的丧失。
如果危险货物托运人隐瞒或错报了货物的名称和性质,承运人的工作就失去了针对性,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水上运输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将大大增加。而高额的赔付责任也是承运人的苦恼。
探究集装箱危险货物瞒报的原因,一是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解释只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托词。
二是在于利益的驱动,危险货物的海运费要比普通货物高30%左右。按照目前水运市场价格,一个20尺普通标准箱,从青岛运到欧洲的费用是850美元。同样是从青岛至欧洲,船公司运一个危险货物标准箱可以比普通货物多收入255美金。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尤其是常年、大批量走货的,如果疏忽错报或刻意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承运人将蒙受不可估量的海运费损失。
三是一些国家或船公司禁止托运危险货物。例如,现在欧洲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打火机,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禁止进口1类爆炸品,中国目前禁止进口硝酸铵和氯酸钾,2004年,交通部还公布了354种剧毒危险化学品不能从水上运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该类货物的买主或富产该类货物的卖主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至于其运输,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假的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
正是以上这些原因,让危险货物托运人背弃了国际、国内公约和法律的规定,违规托运,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