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对伊朗的制裁措施,欧盟在2010年10月27日出版的《欧盟公报》上刊登了第961/201号理事会条例(欧盟),公布了对伊朗的限制措施。
该文件从各个方面阐明限制措施的规定。为确保严格遵守该条例,我们特此强调如下信息,请密切关注。在接受来自伊朗的订货之前,请根据随附文件规定,对装运信息进行验证。
根据第二章“进出口限制”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伊朗个人、实体或机构(或用于在伊朗使用)出售、供应、转让或出口附录规定的商品和技术(无论其原产地是否为欧盟)。
禁运商品涉及用于制造核反应堆、油气工业、军事设备以及内部镇压设备的商品。部分禁运商品的主要关键词明示如下,仅供参考。所有相关材料、设备、部件和附件均受到限制。详见附录规定。
· 石油勘探(原油和天然气)设备
· 精制石油产品[如柴油、汽油、喷漆燃料以及航空汽油]
· 高速泵
· 电子产品
· 电信系统
· 信息安全系统
· 光纤产品
· 传感器和激光产品
· 二(2-乙基已基)磷酸
· 氟气
· 低浓缩铀
· (专为镇压设计的)车辆
该限制文件还规定了列入黑名单的实体。附录三是受到禁止的个人、实体和机构。在接受发往伊朗的订货之前,必须验证真实的货物接收人。
本文关键词: 阿拉伯轮船,U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