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通知有关欧盟进口海运货物的新规定将在2010年12月31日起开始生效。
HMM须及时提交进口汇总申报(ENS)的电子信息,每一份提单或者海运提单对应一份电子信息。
ENS电子信息必须在计划前往欧盟港口的货轮在欧盟地区以外的装运港开始装货的24小时之前提交。 为了配合此项规定,我们需要完整以及准确的装货指示。文件处理的截止时间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地区的24小时“提前发送舱单”的相关规定类似。
包括经欧盟转运货物在内的所有在欧盟区港口卸载的货物,以及FROB货物(未从货轮上卸载的外国货物)——例如货物在货船停靠过欧盟区港口之后在非欧盟区港口卸载——都必须配有ENS电子信息。
为了提交ENS电子信息,您的装货指示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完整姓名和地址
* 若货物属于可转让的“指示提单”,须注明到货通知人的完整姓名和地址
* 船名/航次
* 集装箱柜号
* 品名 (如“混装货物”或者“一般货物”此类泛指说明不予接受)
* 至少提供HS编号的前六位
* 包装数量
* 货物毛重
* 封条号
* UN危险品代码
ENS将会提交给货轮到达的第一个欧盟港口的海关署,并由后者展开安全系统危险评估。一旦确认危险指标,货轮此后停靠的港口以及装货港会收到相应通知:
危险指数 A = 不得装载
危险指数 B = 在货物进口的第一个港口拦截
危险指数 C = 在货物卸载港口拦截
我们将在新规定实施前及时提供进一步信息。
您可以在以下网页查询与此主题相关的补充信息:
http://europa.eu/abc/european_countries/index_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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