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2
建立黑名单制度
若进口乳制品被发现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记者发现,新规还拟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据新规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对于问题乳品,新规规定进口商必须主动实施召回。据新规要求,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若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
亮点3
违法生产或吊销许可证
记者发现,与旧版规定相比,我国对进口问题乳品的处罚比之前更严格。
新规规定,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轻者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重者则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取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