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和设计的路径不仅适用于湖南,也为全国各地党组织探索依法执政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执政党要实行依法执政的执政方略。在中国,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关键和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中国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是不可能的。
自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方略提出以后,全党上下对之进行了认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在总结十六大以来学界对依法执政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务界对依法执政的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对湖南省各级党组织如何依法执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要求,初步设计了一条湖南各级党委实行依法执政的具体路径。笔者认为,要全面实现依法执政的执政方略,具体路径的探讨比一般目标的确立更重要。纲要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和设计的路径不仅适用于湖南,也为全国各地党组织探索依法执政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对湖南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最有价值的有以下十项:
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确定“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取代,而应支持同级各种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特别是依法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保障“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
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发挥党委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尊重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制度,党委对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民意,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
推行党务公开,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党内事务除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向党员主动公开外,党员还可按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开会可邀请党代表列席,讨论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民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的党委常务会议,甚至可以公开举行,邀请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民列席旁听”;
加强党委新闻发布制度建设,高度重视互联网民意表达,对网上反映的涉及党委工作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提高在信息网络化条件下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超越职权、同法律法规或中央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
加强党内监督,以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中的“一把手”为监督重点对象,监督内容包括人事权、审批权、财政资金分配权等各种公权力的行使。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通过“地方性知识”对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具体路径所进行的探索难能可贵。因为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执政党依法执政,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必须依靠我们自己探索。(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姜明安 原文刊于 2011年09月07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