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人性化的内涵
所谓内涵是指概念中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税收人性化,就是指人性在税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过程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的自私及原恶(任性、懒惰和嫉妒)要求税收具有公平性和法治性;人的德性要求税收具有透明性和服务性;人的理性要求税收具有财政性和效率性;人的社会性要求税收具有认知性。
(一) 公平性
税收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又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经济公平是指税收应该为市场行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等量投入及其所产生的效益取得等量报酬。税收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税收社会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全体成员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的平等性,国家法律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在经济公平的基础上,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对各种收入分配、特别是对个人收入分配予以必要的调节,以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从而使收入分配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达到适度公平。
(二) 法治性
税收法治性是:(1)税收活动要体现法治意识与理念;(2)税收活动要遵从税收规律,视税收法定主义为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3)征税主体要依法征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纳税主体要依法纳税。双方按照法律规范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 效率性
税收效率性是:(1)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利用的资源中获取最大利益;(2)从经济机制的角度看,税收要有利于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促使微观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使宏观经济效益稳定增长;(3)从税收行政的角度看,税收行政要讲求效率,征纳双方的费用要节省。
(四)财政性
财政性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的足额稳定;二是税收的适度合理。
(五)透明性
税收制度透明性是:(1)税收立法的透明性;(2)税收实体法的透明性;(3)税收行政的透明性;(4)税收司法的透明性。
(六)服务性
税收服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服务是指以征税机关的专业服务为主、以社会中介机构税收服务为辅的涉税服务。而狭义的税收服务则是指以征税机关的主动服务为基础、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责权利对称的征税机关的专业服务。
(七)认知性
税收的认知性是指包括征税人、纳税人和社会各个阶层在内的全体公民对国家征税的意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认识以及社会各个阶层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征税的认同,并具有广泛的税收社会参与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和税收秩序。
二、中西方个人所得税人性化差异透视
(一)公平性差异
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往往存在矛盾,对二者博弈的结果常常影响一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导向。由于税收的社会性公平与效率联系比较紧密,所以,这里谈的公平主要是指税收经济上的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赖以实现的制度基础是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混合所得课税模式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各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虽然存在较大差异,但从地区分布和数量上看,大多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或混合所得课税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税率复杂,对不同收入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课税原则。所以,就公平性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水平较低。
但是,由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课税手续比较繁琐,征管成本较高,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公民的纳税意识要求也比较高。所以,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真正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我们这里所说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较差,是基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两种模式的主要方面所做出的判断。
(二)法治性差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法治性较强。一般来说,各国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比较充分的税收立法依据,且税收立法的程序比较规范。在税收实践中,各国的税收立法、行政、司法,各司其责,基本上不存在互相侵权的问题。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活动基本上能体现国家税法的意志,遵循税收活动规律,坚持法定主义为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政府能够做到依法课税,推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所以,不管在中央层次还是在地方层次,不论是税收还是非税的各种收费,都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在税务行政过程中,大都比较注意公开、公正,并重视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务当局滥用管理权限。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税务司法功能也比较健全,有相对独立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有些国家还设有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警察,单独行使司法权,有效地维护了征纳双方的权益。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得到了极大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提到议事日程,依法征税与依法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认同,但在税收的法治性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
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确立;(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法律级次低,法律效力不高;(3)税收立法滞后,立法技术含量低。
税务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1)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税务行政执法;(2)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存在矛盾;(3)税务执法依据不完备,难以确定税务执法标准; (4)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模式设计和实施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税收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税务司法体系尚不健全,导致税务行政执法缺少刚性;(2)税务司法保障的功能发挥不到位,以罚代刑问题普遍存在等。
可见,我国税收的法治性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比较大。
(三)效率性差异
从近20年来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情况来看,政府的政策目标越来越倾向于提高经济效率、有效配置资源和促进经济增长。各国政府始终把“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税制、严密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但在改革的进程中,税收政策目标前后却有比较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由片面强调公平和税收收入的增长转向注重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在公平和效率的取舍上,明显偏向效率,由注重社会公平转向突出税收本身的效率和经济效率;税收公平由纵向公平转向横向公平。应该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是成功的。但由于经济本身和税制设计的复杂性,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效率并不像改革者最初设想的那样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最近几年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但由于其边际税率比较高、税率档次过多、扣除额不合理且没有实行指数化、税制设计总体比较粗糙等,个人所得税在资源配置和对个人的生产、投资、消费等调节上功能不强,加之我国个人所得税控管能力比较低及税制建设滞后性,既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又妨碍了所得税职能的发挥,因而经济效率比较低。
就税收的行政效率而言,我国的税收成本普遍较高而且结构不合理。据有关资料统计,1960~1990年的30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分别为:美国0.4%~0.6%,加拿大0.7%~1.2%,英国1 %~2%,日本0.8%~1.9% 。①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1993年为3.12%,目前已达5 %~6%。②可见,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在我国的税收成本构成中,立法成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之间结构不合理。其中征税成本在税收成本中比重过大,所占比例一般在90%以上,在余下不到10 %的份额中,纳税成本又占了多半,立法成本的份额极小。由于立法成本的份额小,使税收立法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受到很大影响。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美国征税成本为0.56 %,纳税成本为1.24%,立法成本为1.22%,三项成本的比例关系基本为1:2 :2。③
(四)财政性差异
这里所称的财政性差异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这个指标来考察的。据世界银行统计,人均GNP在67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般介于6 %~10%之间;人均GNP在670美元~7500美元的中等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基本上为10%~20%;人均GNP在12210美元~36080美元之间的高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平均在20%以上。目前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均超过35 %。④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于1980年9月,1981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仅为500余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还不到0.01 %,且纳税人基本上是我国境内的外国人。1981~1987年间,个人所得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处于1个百分点以内。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来华外籍人员不断增多,到1985年,个人所得税收人达到1.32亿元,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突破100亿元,到2002年已经突破千亿元大关,这是个历史性的突破。
尽管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水平及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都有很大幅度地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就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性而言,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处于中低收入国家的行列。
(五)透明性差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税法的简洁性很差。许多国家税法规定十分复杂,甚至很难查找和解释。比如,美国联邦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复杂得难以明白。美国国税局每年都要向1亿多纳税人寄出总数大约800亿页的表格和填写说明书,这些表格和说明书一页一页接起来,可以环绕地球28圈。⑤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使三者的透明性相对于税法的浩繁冗长而言比较高。在立法方面,对税收议案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而且一般都有公议程序,政府不能随意制定法规或者调整税收政策。在执法方面,一般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核定、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判断的程序、依据和标准,都比较规范化,随意性较小。在司法方面,税收司法程序的法律制度、司法审判比较公开,公众对审判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且较少受到行政干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简洁方面远比发达国家强,但税法本身有很多缺陷,税制的透明度不高。在税收立法方面,我国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在宪法中根据法定原则对税收立法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税收立法程序问题仅仅是通过《立法法》做出原则性的说明。税收立法程序中除听证制度外,未明确规定公民如何参与立法以便增强税收立法的透明度。在行政执法方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得太原则化,税收行政机关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随意性大。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部门是税务机关的相关涉税部门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缺乏量化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司法方面,我国的司法保障不到位,难以发挥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和保障的功效,使税收司法结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大打折扣。
(六)服务性差异
西方发达国家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和构建服务体系起源于美国,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很快由美国影响到拉美、欧洲、东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一种世界性潮流。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为纳税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税收服务机构和规范税收服务制度。政府把纳税人看作是“客户”和服务对象,在涉税服务中,政府非常重视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为纳税人服务。此外,还通过个人联系与通信、企业税务研讨会等形式以及实施志愿者服务计划、学校教育计划等为纳税人服务。在加拿大,政府提供给纳税人的纳税指南中印有“纳税人权利宣言”,旨在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在所有问题上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各国政府除直接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外,还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多方面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在有些国家,还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如税务法院来解决征纳之间的司法纠纷,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为纳税人服务的实践时间较短,无论在服务内容还是服务方式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主要表现:一是存在形式主义的倾向,重形式轻实质;二是税务服务的渠道不畅通,网络不健全,没有形成征管程序公开化、信息通畅化,没有使税收服务成为一种有序的系统行政行为;三是税收服务的机制不健全,税收服务的机制保障作用没有形成;四是税收服务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目前政府对税务机关考核评价的核心指标是收入计划完成情况,重数量、轻质量,并没有把税收服务放到应有的位置上来认识,使税收管理工作的层次不高。
(七)认知性差异
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不论纳税人还是征税人,其法制观念、民主观念和税收观念都比较强,在纳税和治税方面都比较注重法律规定,法律成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所以,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偷逃税情况也相当严重,但大多数纳税人还是能够依法纳税的,故意偷逃税的纳税人还是少数,并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现象。纳税人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十分重视自己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深入人心。征税人对税收的认知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二是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的专业服务;三是对税法的执行和税务违法的处罚非常严格。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的各个阶层对税收都有相当的共识。自觉纳税成为公民的行为准则,依法征税是政府的基本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广泛的义务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监督意识。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税收的认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目前仍有较大局限性。就纳税人而言,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税收观念相当淡薄,把纳税看成是纯义务性的行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偷、骗、欠、抗税等各种税收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同时我国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也比较淡薄,还没有形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税收意识。而作为征税人代表的一些税务部门,缺乏足够的尊重纳税人权益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和依法征税的法治意识。就全社会而言,普遍存在着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对履行纳税义务的逃避性和行使纳税人权利的无意识性。全社会还没有对税收形成广泛的社会性认同,社会上还远没有形成纳税、护税、协税的格局和广泛的社会民主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