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案

www.jctrans.com 2010-11-2 17:28:00 江苏国际商务网

  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条款来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第一个案件。中方以前曾多次提出用签订中止协议方式停止反倾销调查,但美方都没有接受。考虑到此案涉及出口金额上千万美元,美商务部在初裁时采取了不公平的裁决方式,使倾销幅度高达125%,为此中方不失时机地采取了相应策略,迫使美方同意采用中止协议方式解决此案。

  一、案例概况

  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SUSPENSION AGREEMENT)条款来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第一个案件。中方以前曾多次提出用签订中止协议方式停止反倾销调查,但美方都没有接受。考虑到此案涉及出口金额上千万美元,美商务部在初裁时采取了不公平的裁决方式,使倾销幅度高达125%,为此中方不失时机地采取了相应策略,迫使美方同意采用中止协议方式解决此案。此案背景是,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蜂蜜生产商在提出反倾销起诉前,要求政府用“06条款”阻止从中国进口蜂蜜。由于“406条款”要求政府要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中方聘用律师成功争取到了美国消费者的支持,让消费者给政府施加很大压力,结果是中方取胜,“406条款”下的调查中止。一年之后,原起诉方于1994年10月用反倾销法再次起诉中国蜂蜜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他们认为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审理中国倾销案件会对他们有利,因为在审理原材料即原蜜成本时要用“替代国”的成本价格。在此案的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由于所选用的“替代国”与中国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使商务部计算的倾销幅度过高。这个结果不仅反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出口有可能完全终止。为此中方聘用律师又通过美国蜂蜜主要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最后商务部接受了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了反倾销调查。

  二、审理程序

  商务部于1994年10月24日根据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蜂蜜生产商的起诉,对来自中国的蜂蜜进口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年11月25日作出肯定性初裁,商务部于1995年3月20日作出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对美出口蜂蜜存在低价倾销行为并对同类产业构成损害。同年3月16日,中国食品土畜商会和土产出口商的28个应诉企业要求商务部推延终裁,商务部于3月30日予以接受。同年4月27日,投诉方要求对中国进口蜂蜜采取紧急措施,商务部于 5月30日发布了紧急措施令。同年6月,商务部对我外经贸部和商会以及有关的应诉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中方同意对美蜂蜜出口采取限定数量和价格。为此,双边政府于同年7月3日开始草拟中止协议。7月11日商务部召开听证会,起诉方、应诉方及消费者进行了辩论,并分别对中止协议提案提出了书面意见。

  三、中止协议有关条款

  美国反倾销法的中止协议内容已基本格式化,由商务部对外签订和执行。它基本上包含十几个条款,主要有中止协议的目的、专用术语定义、出口限制、参考价格、配额证书的发放、期限、核实、监控、规避原则等。本文就主要条款阐述如下: 

  (1)目的

  中止协议的目的主要是,阻止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和降价作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协议要易于进口国监控。本案中止协议草案基本上达到了以上3个目的,因此中美双边政府于1995年8月2日达成了协议。协议自“联邦纪事”公布之日起,终止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蜂蜜的反倾销调查,以前交纳的进口押金全部退回。从中国进口蜂蜜即按中止协议的规定进行。

  (2)出口数量限制(EXPORT LIMITS)

  协议规定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量按半年分配。允许有接转(CARRIED-OVER)和借用(CARRIED-BACK)。

  (3)参考价格(RFERENCE PRICE)

  被诉产品不能以低于参考价格销售。参考价格由商务部按季度发布,确定之前要与中国政府商量。参考价格是相当于在最近6个月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蜂蜜的单价的加权平均价的92%。单价的资料应该是公开的,能从统计资料中查获的。

  中国政府应保证出口价格应相当于或高于此参考价格,并提供有关合同书和价格资料,以便商务部核实。

  (4)协议期限

  本中止协议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5年时间。双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美国政府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1年进行复审,如果没有发现违约行为,就可提出中止本协议。中国政府只要提前60天通知美商务部就可中止本协议,但反倾销税即生效。

  (5)配额证书(QUOTA CERTIFICATE)

  中国政府根据出口限量,直接和间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诉产品的数量,并要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后90天之内建立起证书发放程序,建立起有关应诉方,如商会、出口商、生产商和代理商的投诉机制,建立起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要保证出口数量不超过限量,出口价格不低于参考价格。在每个半年之后的30天内向美商务部提供有关配额执行情况的材料。

  (6)反规避行为(ANTI-CIRCUMVENTION)

  中国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如果发现有事实存在,中国政府要尽快解决,包括要求出口商在与第三国的合同中注明:此产品不得以转口、转船、绕港和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SWAP)向美国出口,并在处理之后10天内将结果通知美商务部;或美方单方面采取措施,扣除中方相应配额量,并将结果和依据通知中方。

  (7)核实(VERIFICATION)

  中国政府要为核实提供所有资料,核实可以年度为限或更频繁,可根据协议的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评议

  蜂蜜案的处理是适当运用反倾销法有关规定的又一个典范,也是解决双边贸易摩擦的一个很好的方式。

  此外,1996年美国用累积评估方式对钢板进口进行反倾销诉讼,由于政治因素,美商务部十分希望与主要出口方俄罗斯和南非签订中止协议,但将中国排除在协议之外又不合适,于是,中国也被纳入钢板中止协议之中。中美钢板中止协议的格式与蜂蜜中止协议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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