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信用证诈骗

www.jctrans.com 2010-11-24 10:23:00 国际商报

  信用证诈骗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与贸易领域中的一大公害,特别是从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犹为猖獗。信用证诈骗的特点是成功率极高,涉案金额巨大,动辄数千万美元的涉案金额,一旦诈骗得逞,损失往往难以追回。随着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经济融于全球经济体系,我国外贸出口的依存度逐步上升,国内外不法分子实施信用证诈骗的趋势也呈上升趋势。资料显示,世界年诈骗总额315亿美元中的一半和单据诈骗有关。

  信用证诈骗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与贸易领域中的一大公害,特别是从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犹为猖獗。信用证诈骗的特点是成功率极高,涉案金额巨大,动辄数千万美元的涉案金额,一旦诈骗得逞,损失往往难以追回。随着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经济融于全球经济体系,我国外贸出口的依存度逐步上升,国内外不法分子实施信用证诈骗的趋势也呈上升趋势。

  面对如此严重的局面,认真遵守、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并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资料显示,世界年诈骗总额315亿美元中的一半和单据诈骗有关。

  1994年,美国因信用证诈骗的损失超过5亿美元。香港商业犯罪局确认,1998年香港因欺诈造成的损失达24亿港元,其中21宗案例与信用证或其他跟单信用证有关。内地公开报道的信用证诈骗的案件不多,但就所报道的案例看,涉案金额都很大。

  适用UCP,严格按规则操作,提高运用信用证技巧,是严防信用证诈骗的重要手段。UCP作为国际惯例,其适用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6月12日《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明确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作为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依据。”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中均有将UCP作为国际惯例并予以直接适用、严格遵守的表述。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方式,涉及运输、保险、司法、仲裁等多方面,银行、进出口商则是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因此,涉证的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其中的主要当事人了解跟单信用证的性质和掌握UCP500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问题有:将信用证业务与进出口业务混同,即,在履行进出口合同时将货物的品质、数量,甚至包装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与业务混同,认为,货物的问题不解决,就“中止”、“冻结”信用证付款。有的在信用证开列货名时虽然引述了进出口合同的号码,但货名的开列却与合同不符。有些受益人认为,发的货是合同项下的货物,结果因单证不符而遭到拒付。以上做法都不符合UCP500第三条a款及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承兑”的问题。《纪要》指出:“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对于这样严肃的问题,开证申请人在收到议付单据(含汇票),却不加任何审查,甚至在汇票上的付款人名称有误的情况下,还接连承兑汇票导致损失。

  关于“审单”。审单与承兑是两个不同但又密切相关的问题。从某个角度讲,又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审单是一项极细致而严肃的工作,审单的结果决定承兑与否。一公司从韩国进口化工原料,韩国商业银行向中国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证,中国银行审单后认为没有不符点,即于同日向轻工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并附上述单证。通知书注明,该汇票将于8月19日前承兑,如果发现单据不符点,请在上述对外承兑日前通知中国银行并退回全套单据。如不通知,视为同意承兑;如不退回单据,中国银行将认为是接受单据,同意承兑并届时主动对外付款。在此期间,该化工原料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8月17日,轻工公司通知中国银行单证相符,8月18日又口头通知银行称,经研究产地证、重量单等有多处不符点,拒绝承兑。银行表示同意,同时要求立即退回全套单据。但这套单据却一直没有退回银行。银行在几次催促退单无果的情况下,于8月19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对外发电承兑。

  现在分析该案,我们无从知晓轻工公司在8月17日通知银行单证相符时的“内部情况”,但这种轻率通知银行单证相符以及18日口头通知银行单证不符且一直没有向银行退回全套单据的做法,都是草率和不严肃的。拒绝承兑是有时效的,逾期拒绝承兑是无效的。

  关于“非实质性不符点”的问题。由于UCP坚持严格的单证相符的原则,所以国际贸易中第一次出单的不符点率高达60%以上。其中因文字描述而出现的不符点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如何使“严格相符”的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全世界的银贸界和司法界的专家都在研究和探讨。但是,不恰当地将文字表述中的不符点简单地解释或理解为“非实质性不符点”,这对出单人可能是致命的。

  现且不论法官或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对上述种种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分析与认定,但就付款人来说是否接受这样的差别,即“不符点”,恐怕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道理十分简单:在市场价格上扬之时,付款人(买方)急切想得到货物,哪怕是可替代的货物发来也会照收;而当市场价格下跌之时,恐怕一个小小的不符点也会成为其拒付的理由,这是付款人所拥有的选择接受不符点单据的权利,市场因素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从这一点来看,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对出单人是致关重要的。出单人在出单时要严格遵守UCP的“严格相符”原则,对于单据上可能出现的不符点一定要慎重对待,尽力避免之。另一方面,作为受单人(付款人),面对上述情况,可以根据具体交易的特点,提高运用UCP的技巧,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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