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完善的结算条款
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在合同中订立一个完善的结算条款。比如应对开证行、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开到卖方的最迟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最好同时规定卖方应提交的单据种类及相关要求,以避免日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随意地加列一些出乎卖方意料的单据或要求。
四、开证前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
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的目的在于让卖方事先确认信用证条款,这是为避免日后陷入昂贵的(时间、费用)无休止的改证怪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五、仔细审证
收到信用证后受益人审证的目的在于确定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是否超出买卖合同的约定,受益人能否满足这些条件,否则就应要求予以改证。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对受益人而言,信用证是一份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在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依约行事,该信用证条件应能够得以满足,以保证受益人能够按时收到货款。
比如,如果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和/或副签的单据,也就是在实务中通常所指的典型的“软条款”(如客检证),则意味着受益人能否满足信用证的条件还必须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行为。换言之,这类条款实际上是在银行信用之前又套上了一个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前提条件,如此一来,则大大减损了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的价值。
因此,国际商会一直劝阻当事人在信用证中规定提交非由受益人控制的单据的做法;同时也警告受益人不要接受要求提交非其所能控制的单据的信用证,也不要接受在开证申请人从银行系统收到单据以前,收货人就可以取得货物的运输单据的出具形式和处理方法(比如自寄1/3提单)。如果受益人收到含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应要求加以修改,否则,受益人应遵守该条款并自行承担其风险。
六、精心制单并严格审单
在缮制单据时,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并在交单前仔细审核全套单据,以确保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七、及时交单
及时交单的好处在于: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早日收款,加速货物及资金的流转;如果单证万一不符,在不符点是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当然还有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都还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款安全。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时间:
1、交单期限:信用证中约定的交单期限不可太短,一般以发货后15至20天为宜。且信用证务必在出口国境内到期,以使得受益人事后只需在交单期内将更正后的单据交给议付行柜台即可。
2、交单时间:一般而言,运输单据是所有单据中最后得到的,因此,其它诸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受益人证明等单据应在发货之前就准备好;其次要求承运人密切配合,发货后尽快出单,以便受益人在获得运输单据后,即可连同其它事先缮制好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时间交单。
3、出单时间:单据交给银行后,要求银行尽早审单并出单,并及时跟踪单据到达对方银行的时间。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银行及上述船公司等服务行业的服务态度及质量都较以前大有改观,因此在这些环节争取时间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八、选择好银行
由于UCP500没有对通知行、交单行/议付行约定过多义务而她们又有太多的免责的情况下,出口商应慎重选择其合作的银行,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你指定某银行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时,该银行是否会为你预审信用证,并提出包括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内的改证建议?因为UCP500第7条仅规定了通知行审核信用证真伪的义务;
2、你所选择的银行能否为你的信用证交易提供全程的咨询及指导服务?这对于那些大量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初涉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中国国际贸易网上主持的“王老师信箱”栏目经常会收到大量的这类企业的一些常识性问题;
3、在你交单后能否“合理谨慎”地为你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后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为你的安全收汇把好最后一道关,以免一旦出单便“覆水难收”;
4、在你交单后能否尽快地为你审单并早日出单,而不是非要拖到信用证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以为你争取宝贵的时间及加速资金周转;
5、最后但绝非次要的一点是,当对方银行无理拒付时,你的银行能否为维护你的正当权益而据理力争,使你在孤独无助时看到一线生机。这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类纠纷的成本小得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