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于本月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这意味着,该公约中对航班延误设定的最高上限为5000美元的赔偿标准,也将同时对中国生效。不过,有关专家同时告诉记者,该标准只适用于国际航线,国内航线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应该由民航总局单独制定,与国际准则并无直接关系。(7月27日《东方早报》)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上限高达5000美元,这是个让人眼睛一亮的数字,然而一句“只适用于国际航线”、“国内航线赔偿标准与国际准则无关”,却又叫人心里凉了半截。
我们知道,前不久,深圳航空公司制定的国内首个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是:延误时间4(含)至8小时,补偿不超过所持客票票面价格的30%;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不超过所持客票票面价格的100%。显然,这是两个不可同日而语的赔偿标准。
现在各行各业凡事不都喜欢讲“和国际接轨”吗?——因为要“与国际接轨”,个别银行开始对小额账户收费了;据说,大学学费的高涨,“与国际接轨”
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那么,轮到航班延误赔偿标准了,怎么就不讲“国际接轨”,反而是“与国际准则无关”了呢?
很明显,我们现在许多行业的所谓“与国际接轨”,有利可图时就大呼“接轨”,到了讲服务论责任的时候,就只有“国情”“特色”了。
如果说别的行业的接轨或者不接轨,还有某种形式上的国内外一视同仁的话,那么航空业在赔偿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分明就是赤裸裸的权利歧视。尤其令人不解和难以容忍的是,这些标准首先并且主要歧视的恰恰是我们自己——国内或者国内航线上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