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大出口企业与国际承运商僵持了3年多的码头作业费(THC)争执,21日终于由行政裁定方落下法棰一棰定音:由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成的调查机关发布公告,“驳回”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请求,允许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港口收取码头作业费(THC);但同时还宣布对国际承运商在操作细节上的不规范进行告诫和处罚。
2001年12月,包含有中国航运企业在内的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会(FEFC)等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以运价协议的方式,在同一时间内宣布,于2002年1月起,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以同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此举使中国广大的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增加了支出,因此极力反对。
尽管广大货主反对,但承运人有相应的制约手段:不支付码头作业费班轮公司就扣发提单和货物。由此形成了既成事实,所以广大货主只好先缴费,然后委托作为他们的代表机构申诉。2002年1月,其代言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向行业主管部门交通部提出了调查和制止的申请。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认为,码头作业费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谁付运费谁支付码头作业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未与中国货主进行有意义的协商;中国货主不支付码头作业费,班轮公司扣发提单和货物的行为,是滥用优势地位的强制交易行为。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
班轮公会组织和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认为,收取码头作业费,是为了提高运价报价的透明度,便于货主区分码头作业费和远洋海运费。征收码头作业费是国际海运市场正常商业行为,也是被广泛认同的国际通常做法,没有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002年12月开始,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展开调查。对船货双方提供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和认定,充分听取了船货双方的观点和意见,经过核查事实、收集证据、公开听证、咨询专家意见,依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最终公告了调查结论和决定。主要内容有三点:
一是承认班轮公司在装货港向发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做法是国际惯例,尽管国外付货人反对,但中国政府参照惯例允许;
二是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没有按有关规定依法向交通部备案,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调查机关给予告诫,禁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责令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修改通知或公告;
三是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通过集体协议,以联合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宣布同时按相同的标准在我国收取码头作业费。由于这些通知或公告未声明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决定对各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客观上限制了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不利于班轮公司之间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