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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件骗运真货物


www.jctrans.com 2006-11-20 17:26:00  新疆新闻在线网

  从身份证到驾驶证、行驶证和签订的承运合同,全是假的。用诈骗分子的话说,只要你把货装上了他的车,你就再别指望能见到你的货,肯定就是人货“人间蒸发”用假姓名和假驾驶车手续与货主签订承运合同,拉上货物之后就“销声匿迹”。

  11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了解到:使用这种伎俩,有预谋行骗的李某等人,因诈骗未遂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李某等人的获刑却并未能震慑到此类的犯罪分子。这种假承运合同、假身份的诈骗案件,仍在首府继续演绎发生。

  关注背景:

  假司机拉货显形

  11月10日,记者在托运部众多的南郊停车场找到了那家及时发现李某伎俩,并及时报警的货运信息部老板张新(化名)。

  和南郊货运站几百户货运信息部一样,张新整日为南来北往的货主、司机“牵线搭桥”而奔忙。去年11月24日,张新和找上门的天津货车主李某达成了协议,为一位有价值40余万元棉花的货主运货。

  棉花装运上车,以前已经受骗受怕了的张新多了个心眼,他叫来货车司机吴某、李某,要求查验核对车架号、行车证号等车辆手续。听了这话,货车司机傻眼了:因为他们和张新签订协议的手续全部都是假的,就连身份证、行车证都经过了特殊“加工”。

  对于已经暴露的事实,货车司机连连解释,说这种做法不过是为了应对交管部门的检查。但对于“为何使用假手续签订合同”的问题,货车司机却无法解释了。

  “货运车使用假手续拉货后‘失踪’,在托运行业中屡见不鲜。自从2000年以后,仅南郊货场每年就会丢失50万~100万元的货物,货物量至少在8车以上。”张新说:“托运部被骗怕了。每接一个托运单仅能进账200元。而一旦被骗,不仅要承担货款,还要承担违约金,那可就惨了!”

  警惕的张新立即向警方报案,2名犯罪嫌疑人随即被警方抓获。天山区法院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人实施诈骗时,由于意外未得逞,系诈骗未遂。吴某供述,他经过别人介绍,在天津认识了车主,车主让他去新疆找李某提货,去之前,车主给他办理了假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确告诉他,这样是为了骗取货物。

  今年7月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现状:承运诈骗案件频发

  “能现场抓到用使用假手续的骗子,是很侥幸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队办案警官宁建军介绍说:“这些行骗的案件中,车辆多来自天津、安徽、河北、山东和黑龙江。来疆时挂真车牌,在乌市卸货后使用假车牌和手续,使案件侦破难度很大。”正因为这些原因,在到公安部门报案的很多案件中,大多数货主和托运部就没有张新这么幸运了。记者了解到,在经侦支队二大队20余位办案民警中,仅去年年底至今,几乎每位民警手中都有此类案件3起以上。在去年12月1日,兰州个体工商户张某在与来乌的安徽司机韩某签订《全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后,张某委托他们将价值34.14吨棉花运往兰州。但货车将棉花拉走后,货车司机韩某和货车都不知去向;去年5月13日,山东凌清的王某30余万元的棉包,也同样遭遇了货车拉上货物之后的“销声匿迹”……宁建军说,除此之外,使用预先伪造好的驾驶证和假牌照,谎称顺路捎脚,骗得货主信任,拉货后半途低价销赃也成了假承运案频发的一种手段。实施诈骗前,犯罪分子会演双簧,给托运部留一个电话,电话一般设在内地小宾馆内,那边有人接应,冒充车主,当托运部去电核实情况时,那边的犯罪分子就会接电话,然后迅速离开,销声匿迹。

  作案:虚假行为手段隐蔽

  办案民警介绍,承运诈骗犯罪诈骗手法使人防不胜防。犯罪分子往往以提供运输劳务为名,欺骗物流中介部门与之签订业务合作合同,或者直接假冒物流中介部门与客户商谈货物运输业务,抓住货运业主急于搭便车、图便宜的心理,以较优惠的中介费、运输费为诱饵,诱骗客户上当受骗,待拉上客户的货物或拿到代收货款后,便迅速逃之夭夭。有的犯罪分子先是对价值较低的货物提供正常的运输或代收货款服务,建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以麻痹客户的警觉心理,一旦遇到货物价值高、代收货款数额大的情况,立即拉上货物或者卷款逃匿。另外,一些承运犯罪手段极为隐蔽,案发后查证挽回损失的难度很大。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身份证、驾驶证、车牌及行车证,提供虚假的手机和固定电话号码等手段,有的甚至购买非法拼装车辆,在作案前临时雇用司机,让司机出面从配货站拉出货物后,犯罪分子再借故将司机辞退,然后自行驾车逃匿。由于犯罪分子提供的人员、车辆、通讯工具等信息全部是虚假信息,致使案发后查证难度很大。从作案人员来看,这类诈骗多是异地人员流窜作案、结伙作案,从受害人员看多是异地客户或驾驶员,从诈骗的货物看主要是价值高、销路好、易出手的货物。

  监管:空白敞开诈骗之门

  “大多托运部被骗,除了未认真核查车辆手续外,对驾驶员身份的无法核查,也为骗子造成了行骗的机会。”办案警官宁建军说。据了解,在浙江、成都,甚至疆内相对闭塞的小镇哈密淖毛湖,公安机关为了保护货主的利益,都在运输要道设置了有偿资料查询点。以便于货主对运输车辆信息和驾驶员等资料的查询。“托运部都想降低风险,通过核查。”货运信息部老板张新说:“如果首府警方能借鉴相关的便民措施,也许能在遏制犯罪的同时,起到保护货运老板和托运部利益的作用。”

  交警:有偿查询暂无条件

  对于交管部门能否设置有偿查询点的问题,市交警支队政委张剑峰表示:公安部门提供有偿服务,这在首府公安部门没有先例。对于机动车行车手续、驾照和车辆的核查,交管部门是在车辆出现道路违法或巡查的时候才进行。张剑峰说,因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民资料、机动车等个人信息,都属于不可对外公开的资料。只有针对公检法司等,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方可提供。这也是为了公民的隐私和安全的保护。

  提示:提高警惕辨别真伪

  宁建军说,这类诈骗案在每年年底进入高发期,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会从内地带车来,到了新疆后,他们会将车牌换成假的,在一些托运部密集的地方等货钓鱼,然后与托运部签协议。从近几年的这类诈骗案来看,骗取棉花的案件最多,因为嫌疑人认为,棉花这时候紧俏,随时都能脱手变卖。所以,货主和托运部在委托运输时,一定要核实承运方身份,对承运车辆和人员进行拍照,留下影像资料,查验承运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在这起案件中,货运信息服务部负责人张新就是在要查验承运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时,嫌疑人害怕了,当时就承认了骗货行为。目前,棉花运输业务已进入行业旺季,在此提醒广大货主及从事运输信息中介的人员,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他说,从事物流配载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该提高警惕、严加防范。有关部门将加强物流配载运输行业管理,对物流公司、货运站等实行登记,对其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其挂靠单位、车辆类型、人员组成及其他信息等分别建立档案,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特别要提高其对承运方提供的证件、履行合同的审核能力,增强审查把关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配载运输行业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甄别真假。客户要时刻警惕,找正规的配货信息中介部门进行委托运输业务,尽可能的签订货物意外损失保障条款,同时要查验承运人员及车辆的有关信息,包括人员的长相特征是否与其身份证、驾驶证件上的照片相符,口音是否与证件地址区域的方言相符,车辆行驶证与车辆特征是否相符,承运优惠价格是否合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要尽量做到人随货行,不能跟随的要牢记对方的各种信息,此外还要尽可能掌握所托运货物的销售市场等,并在托运过程中与收货方保持联络,发现异常及时报案,将掌握的信息准确地提供给公安机关。

  这已构成合同诈骗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付立新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付立新说,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24条具体列举的5种利用合同诈骗的方式就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这和李某的表现非常吻合。

  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往往先以真实身份骗取对方的信任后订立合同,但行为人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上当,从而达到诈骗目的。李某事前就有骗取货主财物的直接意图,他不按约定把货物送往目的地,而是把货物变卖后逃匿,实质上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义务。李某的行为既侵犯了货主的财产所有权,也妨害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

  付立新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同于民事违约。就民事角度而言,类似的行为叫做欺诈。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会积极、努力的创造条件来履行合同。在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通常也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承担责任的行为。

  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就无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客观上也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即使有也只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一旦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会想方设法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损失。所以,将李某的行为与之对照,可以发现其明显属于犯罪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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