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
如果受益人主动要求退证,也应在征得开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正本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修改书附加盖公章的要求退证之联系单一并交通知行,待通知行审查无误后,及时办理退证手续,并依照信用证费用条款规定向受益人或开证人收取有关的银行费用。因此,若要撤证或退证必须要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到撤证或退证的目的,仅以外方违反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执行信用证所规定的义务是说不过去的,外方有权据此提出索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相当被动的局面。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在国际贸易中是很率性和天真的做法,应当坚决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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