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利益冲突总是难以避免的。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主要是依靠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等方式来控制进口总量。这些方式以后将受到限制或不能再继续使用。入世以后,我国要建立自己的保护体系,必须在WTO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WTO有关规定,正确对待所遇到的问题,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最大限度地使我国的利益得到保护。
建立我国的保护措施,不但要了解WTO的有关规定,还要了解各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体系同发展中国家相比,确实比较完善。我们在认识其中的危害性和歧视性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其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我们不但要看到各种非关税措施的不合理性,还要了解其在WTO规则下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一、认真履行我国入世的承诺
根据我国的有关承诺,在入世后的过渡期内,我国市场开放将逐步扩大,法律修改将逐步完成。有些贸易保护措施还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限制:我国在入世时明确表示,中国禁止或限制进口武器、弹药和炸药、麻醉品、毒品、淫秽物品,以及不符合中国有关技术条例(标准)的食品、药品和动植物。我国禁止麻醉剂、毒药、含有国家机密的材料、名贵或稀有动植物的出口。我国,现已取消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还将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不再对进.口木材和纸制品实行差别税率。为了保护国内某些幼稚工业,我国政府在入世以后,还将对特定行业进行适当的保护。对汽车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税号的税率将不超过10%。
我国将大幅降低农产品的关税,同时还要建立大宗农产品的关税配额体制,将一部分配额提供给私营部门;在工业品方面,我国在入世后5年内将完全取消数量限制,不迟于2005年取消现有的配额。配额将在现有的贸易水平上以15%的年增长率递增,以确保市场准入的稳步提高。中国将保证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关税配额,且不抑制每一种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配额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统一的关税配额国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所有对最终用户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决定将由单独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作出。
目前我国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我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别约为1.5%和8%-10%(1999年为8.45%)。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许可证制度的暂行条例》和外经贸部及海关颁布的《贯彻<关于进口商品许可证制度的暂行条例>的细则》是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依据。我国将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数量限制措施,过去对食糖、棉花所实行的进口数量限制将以关税配额取代,对粮食、植物油、蚕茧、棉花等产品(14个税号)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农产品仍为国营贸易产品,其中粮食(涉及18个八位税号)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独家进口,植物油(涉及7个税号)由中粮等6家公司进口,食糖(涉及6个税号)由中粮等5家公司进口,棉花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4家公司进口,烟草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独家进口。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将规定的标准;二类是电子、电器、机械产品检测与认证;三类是纺织品和服装认证。加入WTO,我们也接受了《良好行办规范》。作为ISO、IEC和ITU等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参加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并对原有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修订,使之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但在具体制订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理评定程序方面,我国同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说,要想使我国的出口产品更多地占领国际市场,并且能够在质量上同外国产品竞争,就必须不断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标准。为此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就需要不断加大调研力度和技术改造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积极采取办法,更好地适应入世后面临的竞争环境。
二、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
1、积极应用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对某些产业提供合理的补贴,避免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入世以后;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但事实上,我国迄今为止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还很少,入世以前总共不到20起,仅为我国所遭遇的国外反倾销案件的4%。根据《反倾销措施协议》,如果申请受到内部生产商的支持,且其集体产量超过了;本产业全部产量的50%,政府主管机构就可以立案,如支持立案的生产商的产量不足相同产品全部产量的25%,调查就不应发起。在发达国家,一般来说,只要倾销事实被认为成立,企业就会积极提出申请。但在我国,由于企业不熟悉WTO的有关规定,无论是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还是进行反倾销应诉,都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已经越来越能够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我国的市场,并且取得了,一些成就和经验。1997年我国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采取反倾销调查,是国内产业第一个反倾销案例。经过调查,18个月后裁定倾销成立,我国对进口新闻纸征收9%-78%的反倾销税。2000年12月20日,我国又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地进口二氯甲烷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入世以后,我国开始重视通-过反倾销措施来实施贸易保护,使过去基本上被动挨打的局面有了扭转。
2、重视对农业等遭受冲击较大的产业予以合理的补贴。入世前我国过去基本上没有提供农产品出口补贴,根据我国入世的承诺,今后也不会提供出口补贴。国内支持方面,WTO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具体执行有关规定方面有适当的灵活性,在时间上有适当宽限,对产生贸易扭曲不明显的农业支持的限制也比对发达国家的限制要松一些(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我们坚持发展中国家应有的待遇,但由于我国对农业的实际支持能力有限,所以入世谈判时采取了较灵活态度,对某些发达国家的要求作出了让步,承诺支持幅度不超过8.5%。没有出口补贴再加上较低的国内支持承诺,这就使我国本来就落后的农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加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力度,是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目前即使不考虑“黄箱”补贴的8.5%限额,仅就“绿箱”补贴做文章,我国农业补贴的空间也比较大,政府应制订积极的农业支持计划,扶持农业的发展。
3、不断完善我国的技术保护体系。建立自己有效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而做好这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的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主要是商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共同努力。我们不仅要熟悉国际市场各种技术、环境壁垒,还要了解和研究各种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以及卫生检疫要求、商事法律,还要探讨和研究各种案例。国外的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为了限制进口而设立的,并非建立在合理的科学依据之上。所以我们的技术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和数量,有针对性地制订一些有利于中国的技术标准。在具体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建设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巴西和印度的做法。如前面所述,巴西对非自动进口许可的商品进行额外的卫生和检验、检疫,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实行严格的限制,规定在包装食品中最多只能含有4%的转基因成分。印度要求特殊的商品包装和说明等,都是为了对外国商品的进入设置障碍。我国在2002年6月颁布了对转基因大豆进口的监管要求后,美国曾对此表示极大的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4、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对发达国家来说,国际标准常常是他们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国外一些著名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远高于他们的国家标准。而目前我国的很多技术标准还大大低于国际标准。1980年-2000年,中国使用的技术法规中国际标准的含量从12%上升到40%。我们要加快国内技术法规标准和措施的国际标准化进程,要有更多的企业取得国际质量认证,要有更多产品达到国际标准和出口市场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争取把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文化、传统工艺品、名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及重大的技术变化及时转为技术标准,并推荐制定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建立我国的技术贸易保护体系,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政府的责任尤其重大。目前我国已开始承担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如《绿茶》标准等;一些国家标准,如《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体系与基本多文种平面》等已被纳入ISO/IEC4的正式标准之中。
5、加强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协调配合。建立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紧密配合。目前我国在反倾销方面主要由商务部负责,技术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质量检验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还不是十分密切,入世后遇到的问题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现存的有关问题我们在这里就不作详述,只介绍一下巴西的经验,供有关部门参考。
巴西国家贸易委员会是巴西贸易保护措施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所有与外贸有关的问题的提议、决策和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工商发展部、财政部、农业部及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的部长组成。各部门内部也设有相应的机构,如工商发展部贸易维护局,具体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调查及管理,国际谈判局参加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巴西工业联合会等各商会、协会,都设有研究外贸的研究机构。这样就形成了纵向指挥管理、横向密切配合的组织机构,各部门之间实行网络化管理,这样使得产业、商会和协会、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建立有效的渠道,遇有问题能够快速解决,快速行动。
巴西贸易网站对巴西出口到美国、欧盟、日本遇到的贸易壁垒的具体商品和问题逐一进行分析。针对巴西出口的战略意图,贸易网站对世界重点出口国家进行国别、商品、障碍进行分析,内容包括具体的经济状况,主要出口商品,供货商、关税管理、非关税壁垒状况等。重点国别包括美国、中国、印度、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日本、墨西哥、英国、瑞士、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巴西还建立了专门研究非关税壁垒网站,紧密关注各国非关税壁垒的动态,对34种非关税壁垒的类型予以详细的介绍和说明,该站要求巴西企业界和个人对巴西近期、中期、远期扩大出口的建议和意见,并随时反映巴西出口遇到的各种贸易壁垒问题,尤其对美国、欧盟、日本、南非、中国、韩国、印度、台湾,备有专门的表格供填写。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和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受害者,积极应对贸易壁垒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但作为WTO的新成员,建立有效、合理的贸易保护体系又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不但要求我们进一步熟悉WTO的有关规定运作程序,还要认真研究各种贸易壁垒的现状、背景,对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从别国和我国的贸易实践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竞争对手的特点及时调整应对措施。为有效保护国内市场,我们甚至可以适当借鉴别国一些有争议的做法。比如像巴西和印度那样,寻找更多的机会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国家的某些商品发起反倾销,或者适时制订一些令外国商品“水土不服”的技术性限制措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些贸易保护措施都是不合理的。从公平贸易的角度来看,采取这样的措施不过是为在处理具体的贸易争端方面进行自我保护,“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
在很多问题上,我国同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有冲突的。比如有些发达国家针对我国产品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对其他有些发展中国家是有好处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非但并不会站到我们一边,甚至还可能持幸灾乐祸的态度。所以说,无论是应对来自哪方面的贸易壁垒,我们都要始终将我国的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对我国来说,完全适应WTO的运行机制也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只有在不断解决问题和不断总结经验的过程中走向.成熟,直至在不断扩大我国对外贸易的同时对各种贸易壁垒应付自如。
作者:商务部研究院课题组